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金融穩定,促其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江蘇省政府關于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的意見(試行)》、《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農貸公司)的設立、經營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農貸公司合法、穩健、規范、可持續經營,防止吸收或變相吸收社會公眾存款、賬外經營、高利放貸、采取不法手段收貸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社會金融穩定。
第四條 對農貸公司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各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監管機構和監管職責
第五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是農貸公司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農貸公司的監管工作。
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具體部門負責本轄區農貸公司的監管工作。
第六條 市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農貸公司的監管工作,并建立由市金融辦牽頭,財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民銀行、銀監分局等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
財政部門負責對農貸公司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工商部門負責對農貸公司的登記和管理,配合金融辦加強對農貸公司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人民銀行負責農貸公司非現場數據統計監測,指導農村小貸公司正確執行央行政策,協助金融辦加強風險監測,維護地方金融穩定。
銀監分局負責依法查處農貸公司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及非法集資行為,加強對農貸公司的業務監督指導。
第七條 蘇州市小額貸款行業協會是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在市金融辦指導下,負責制定行業標準和規范,開展行業交流,加強行業自律,為會員提供業務指導,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助政府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與政府、其他企業和社會團體溝通聯系,傳達有關政策精神,反映會員訴求;維護小額貸款市場正當競爭秩序,推動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第三章 機構設立
第八條 市和縣級市、區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農貸公司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并向社會公布,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擇優確定新設農貸公司。
第九條 農貸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市、區級行政區劃的名稱,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條 設立農貸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注冊資本應為實繳貨幣資本,資金來源真實合法,原則上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
(三)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貸款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營業場所,營業場所及其設施應符合公安、消防等部門的安全標準,且營業場所應設在鄉鎮(或涉農街道)。
第十一條 設立農貸公司應當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主發起人(最大股東)應為企業法人。法人股東出資額原則上不低于注冊資本的70%,且法人股東數占全部股東數的半數以上。
農貸公司的發起人應通過招標確定,發起人的招標堅持資金實力強的優先、信譽好的優先、注冊資本高的優先、企業法人優先的原則。農貸公司具體招標實施辦法由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主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農貸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發起人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
第十三條 企業法人作為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六)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企業上年度末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作為主發起人的企業法人還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上年末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
(二)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不低于1500萬元;
第十四條 自然人作為發起人(黨政群機關、金融機構及國家事業單位在職人員不得作為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二)具有良好的納稅記錄和誠信記錄;
第十五條 單一最大股東(包括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農貸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30%。
第十六條 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主要業務工作人員應不少于5人,應當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違法違規和嚴重失信等不良記錄。其中:主要負責人年齡在65歲以下、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業務工作4年以上或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經歷2年以上);信貸負責人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業務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農經工作5年以上;財務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持有會計證并從事會計財務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員原則上也應具備從事相關經濟工作的經驗。主要業務工作人員均應參加省金融辦組織的專業培訓,對培訓合格者頒發上崗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農貸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蘇州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操作規程》另行發文)
籌建階段。經過公開招標程序確定股東后,由股東組織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籌備組,向各縣級市、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籌備申請,經縣級市、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初審同意后,報蘇州市金融辦審核后上報省金融辦。籌備申請經省金融辦審核同意后,籌備組可正式開展籌建工作,籌備期為六個月。
開業階段。籌建工作結束后,籌備組向各縣級市、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提出開業申請,縣級市、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初審同意后報市金融辦,市金融辦審核并預驗收同意后報省金融辦,省金融辦現場驗收合格后批準開業,籌備組持省金融辦批復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額、第十一條規定的出資人條件、第十五條規定的關聯股東持股比例,各縣級市、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可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在不違反國家、省相關規定,且原則上不低于市標準的前提下自定標準,并報市金融辦備案。
第四章 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 農貸公司按照“股東參與、簡化形式、運行科學、治理有效”原則,建立職責明確、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建立符合自身需要和實際情況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第二十條 農貸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監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等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第二十一條 農貸公司應參照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要求,建立與其業務性質、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以風險管理為重點,合理設定前、中、后臺層次清晰的組織架構以及部門職責,建立覆蓋全部業務、崗位和人員的內部控制制度,在章程中明確貸款、擔保等主要業務的經營政策、授權方式、業務流程及操作規范。
第二十二條 根據小型法人機構的特點,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和組織機構,著重防范信用風險。
(一)要建立與自身管理相適應,與“三農”特點和小微型企業相匹配的信貸管理制度,實行審慎、規范的風險資產分類制度,全面準確反映資產形態,提足撥備并始終將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二)嚴格實施授信管理,按照《貸款通則》的要求認真落實貸款“三查”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并建立客戶分類、預警和退出機制,切實提高資產質量,防范信貸風險;
(三)貸款發放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嚴格防范信貸集中風險,嚴格控制大額放貸。對單一借款人的貸款最高余額不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小額貸款(我市暫定標準450萬元及以下)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例不低于70%;“三農”貸款(以人民銀行統計口徑為準)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不低于70%;貸款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經營性貸款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不低于70%。
(四)貸款利率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農貸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經營,利率由借貸雙方自主約定。鼓勵農貸公司向“三農”發放優惠利率貸款;嚴禁變相提高貸款利率,不得在合同利率之外以任何名義收取貸款費用。
第二十三條 農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不得出現以下行為:
(一)吸收或變相吸收社會公眾存款及非法集資行為;
(二)未經批準從事超經營范圍活動;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高息放貸、牟取暴利;
(四)采取不法手段進行收貸;
(五)賬外經營;
(六)在執行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中弄虛作假,故意隱瞞實際經營狀況;
(七)跨越批準的經營區域開展業務活動;
(八)融入資本超過規定比例;
(九)股東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不規范轉讓股權;
(十)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章 監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 各農貸公司應按要求每月向所在縣級市、區試點辦、金融辦、財政局、人民銀行、銀監局等監管機構報送相關報表。
第二十五條 市金融辦建立對農貸公司的分類評級制度(具體辦法另行發文),評級結果作為農貸公司增設分支機構、增資擴股、擴大融資比例、開辦其他業務等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十六條 由市金融辦牽頭,組織審計、財政、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定期對農貸公司開展現場檢查,形成現場檢查報告,以此作為農貸公司評級的重要依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每年現場檢查公司數不少于已開業公司數的30%。
第二十七條 市金融辦強化對農貸公司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的行為監管,采取約見談話、考核等方式,不定期開展履職行為評價。對有違法違規行為和不勝任工作的人員,建議農貸公司作出解聘或罷免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農貸公司出現第二十三條所列行為的,市金融辦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采取以下措施:
1.與公司高管人員進行誡勉談話,責令其限期整改;
2.通報批評;
3.停止批辦新業務;
4.限制對外融資比例;
5.降低信用評級;
6.暫停該區域試點工作;
7.涉嫌非法集資的移交銀監部門依法查處;
8.涉嫌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移交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9.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農貸公司中兼任職務或作為農貸公司的股東。
第三十條 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并有義務為其監督管理的農貸公司及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十一條 各有關監管部門應當提高辦事效率,確保監管時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市金融辦要根據試點工作的開展情況,繼續推進農村小額貸款組織體制與經營的改革和發展。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蘇州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府辦〔2009〕64號)同時廢止。